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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保证金不应全额纳入汇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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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如明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27-29,共3页
自一九八八年开始,全国联行结算保证金和省辖联行结算保证金先后全额纳入各自汇差清算,并且规定保证金利息全部上交联行主办行。其依据是:当票汇收款单位开户行用付报单划款时,即占用联行资金;而付款单位提取的保证金却在票汇的签发行... 自一九八八年开始,全国联行结算保证金和省辖联行结算保证金先后全额纳入各自汇差清算,并且规定保证金利息全部上交联行主办行。其依据是:当票汇收款单位开户行用付报单划款时,即占用联行资金;而付款单位提取的保证金却在票汇的签发行。因此,付款单位开户行向主办行上交结算保证金是理所当然的。同理,由于票汇进入联行后,划付行可向主办行清算联行利息,主办行需从提取保证金的签发行所上交的利息中得到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金 利息 联行 结算 票汇 清算 基层行 主办 划款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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