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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车驶离”非法占有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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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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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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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4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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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16年2月10日中午,在H市X区DX街道某电动车行,欲以购买电动自行车需试驾为由,乘机夺取试驾的电动自行车。经该店店主同意其试驾要求后,其驾驶该店内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富尔欣牌小龟王电动自行车至该店外附近马路骑行,后其乘被害人不备,突然驾车快速驶离,将该电动自行车骑行回家,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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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为定性
非法占有
电动自行车
试车
被告人
电动车
试驾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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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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