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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型受贿罪中利益要件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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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菁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4-20,共7页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非法收受 利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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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统计与绩效管理从司法统计的边缘化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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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煜焕 金宁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21-24,共4页
法院司法统计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工作。司法统计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手工制表到逐步实现计算机化,从单纯的数字统计到开始注重统计分析,统计指... 法院司法统计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工作。司法统计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手工制表到逐步实现计算机化,从单纯的数字统计到开始注重统计分析,统计指标体系从最初的几十项到目前的几百个统计指标。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的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在实际法院工作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令人堪忧的边缘化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统计 法院工作 绩效管理 边缘化 统计指标体系 调查研究活动 预测工作 计算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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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数据说话:法院司法统计与绩效管理——从司法统计的边缘化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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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煜焕 金宁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0-73,共4页
法院司法统计作为司法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辅助方法,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司法统计伴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的管... 法院司法统计作为司法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辅助方法,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司法统计伴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的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在法院工作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令人堪忧的边缘化地位。从法院内部看,定位的模糊导致地位的边缘化;从社会环境来看,司法统计游离于国家统计序列之外。现有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也确实不符合构建科学统一的绩效管理的要求。而司法统计的终极意义在于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也就是要让统计数字说话,让信息对称,实现数字化、司法化的绩效管理。为改变现有司法统计边缘化的现状,笔者提出设立信息管理中心的初步构想,为司法统计寻求一条重生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统计 法院工作 绩效管理 边缘化 说话 调查研究活动 统计指标体系 信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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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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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治华 文阳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5期81-84,共4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报酬 刑法修正案 用工关系 经济形势 法律条文 适用法律 司法实务 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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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除后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其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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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寅生 张晓红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期83-87,共5页
解除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形成权,即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现所有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返还请求权 抗辩 买卖 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人 意思表示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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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适用范围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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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丹薇 《品牌》 2015年第1期297-298,共2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计上的一大亮点,被寄希望于能大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伴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计上的一大亮点,被寄希望于能大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伴随着大量的理论争议及实践困境产生。其中因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适用范围过窄造成的大量案情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无法适用终局裁决,导致该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适用范围 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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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进而转账的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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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美君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期43-45,共3页
【裁判要旨】对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既使用欺骗手段又采取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有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之争。不能仅依据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认为互联网、移动终端能够被骗,宜根据行为人实现关键非... 【裁判要旨】对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既使用欺骗手段又采取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有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之争。不能仅依据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认为互联网、移动终端能够被骗,宜根据行为人实现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所采取的直接、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基于处分意识的财产处分行为两个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宝 盗窃罪 处分意识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信息 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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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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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红 《中国审判》 2017年第17期40-41,共2页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地处长三角金南翼,坐拥京杭古运河,傍依美丽西子湖,是杭州市的核心城区。辖区内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高度集聚,以楼宇经济、总部经济、
关键词 利益保护 财产担保 破产程序 债权人 楼宇经济 总部经济 下城区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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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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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焕煜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1期80-83,共4页
近年来,手机的普及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电信诈骗、虚假广告、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据奇虎360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伪基站短信治理报告》显示:
关键词 司法认定 基站 短信 群发 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犯罪行为 虚假广告 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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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衔接视角下“僵尸企业”的处置之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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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红 《中国审判》 2016年第8期54-57,共4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关键时期。而经济结构转型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如何有效使产能过剩、缺乏活力、效能低下的落后企业退出市场或是转型升级。
关键词 落后企业 经济结构转型 衔接 产业结构调整 经济形势 社会经济 产能过剩 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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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盲人要求免费乘车案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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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敏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99-101,共3页
原告童某系杭州市余杭区居民,一级视力残疾。2005年5月13日其与公证人在杭州市区乘坐市内公交车时,持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拒,无奈支付了车票款人民币3元,遂引发纠纷。
关键词 免费乘车 法律思考 案件 盲人 杭州市区 余杭区 公交车 公证人 人民币 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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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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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连福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0期46-46,共1页
陈某于1988年4月30日到中国银行某储蓄所办理外币存款手续。储蓄所经办人根据陈某填写的开户申请。开给了外币定期存款存单。该存单载明:“美元壹百元整,HK $100.00,定期一年,利率7%。”同日,陈某回家后发现HK $是港币符号,即去储蓄所... 陈某于1988年4月30日到中国银行某储蓄所办理外币存款手续。储蓄所经办人根据陈某填写的开户申请。开给了外币定期存款存单。该存单载明:“美元壹百元整,HK $100.00,定期一年,利率7%。”同日,陈某回家后发现HK $是港币符号,即去储蓄所交涉,经办人承认误写,当场划去美元、HK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币存款 侵权民事责任 误写 业务管理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 开户人 所持 调动工作 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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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黄金期货交易特征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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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倩 肖敏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4期32-34,共3页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以从事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的名义,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在相关服务器无法找到、原IP地址已由新的网站覆盖、全部操作系统已经删除,甚至没有交易电脑戡屏,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认...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以从事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的名义,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在相关服务器无法找到、原IP地址已由新的网站覆盖、全部操作系统已经删除,甚至没有交易电脑戡屏,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认定意见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特征,人民法院可根据在案证据、依职权认定系黄金期货交易,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行为 黄金期货 交易特征 行政主管部门 期货交易 保证金交易 非法经营罪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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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又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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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焕煜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3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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