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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是放任,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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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先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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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淳安县工艺美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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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1982年第1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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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有一种意见认为郭敏杰第二次撞死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这种看法,显然根据不足。我的看法是: 郭敏杰第一次开车撞死人后,他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跑。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想逃避罪责,态度的确是恶劣的。但是,如果单就这个情节就推断他第二次撞死人是放任引起的,而不考虑其他原因,显然与实际不符。据案情介绍,郭敏杰是初犯,是个驾驶新手,技术不够全面。根据这种情况分析,郭敏杰第一次撞死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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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郭敏
放任
过失
故意杀人
第二次
情况分析
主客观原因
心理状况
被告
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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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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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张涞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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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先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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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淳安县工艺美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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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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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锐利程度如何,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二、在张、田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选择的地点、时间对故意杀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何况张、田二人已作过充分的准备。三、行凶时,田用板石猛击徐的头顶。后经鉴定,只有两处小伤。在张涞用剪刀扎进徐的腹部时,他是轻信自己所扎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如果张要杀害徐,为何不向徐的胸部猛扎呢?就此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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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犯罪行为
致死
实施行为
要害部位
凶器
法学
行凶
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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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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