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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放任,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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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先兢 《法学杂志》 1982年第1期61-61,共1页
有一种意见认为郭敏杰第二次撞死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这种看法,显然根据不足。我的看法是: 郭敏杰第一次开车撞死人后,他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跑。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想逃避罪责,态度的确是恶劣的。但是,如果单就这个情节就推断他第二次撞... 有一种意见认为郭敏杰第二次撞死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这种看法,显然根据不足。我的看法是: 郭敏杰第一次开车撞死人后,他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跑。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想逃避罪责,态度的确是恶劣的。但是,如果单就这个情节就推断他第二次撞死人是放任引起的,而不考虑其他原因,显然与实际不符。据案情介绍,郭敏杰是初犯,是个驾驶新手,技术不够全面。根据这种情况分析,郭敏杰第一次撞死人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郭敏 放任 过失 故意杀人 第二次 情况分析 主客观原因 心理状况 被告 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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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涞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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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先兢 《法学杂志》 1981年第2期48-48,共1页
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 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锐利程度如何,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二、在张、田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选择的地点、时间对故意杀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何况张、田二人已作过充分的准备。三、行凶时,田用板石猛击徐的头顶。后经鉴定,只有两处小伤。在张涞用剪刀扎进徐的腹部时,他是轻信自己所扎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如果张要杀害徐,为何不向徐的胸部猛扎呢?就此来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犯罪行为 致死 实施行为 要害部位 凶器 法学 行凶 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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