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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要素和路径构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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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前 赵龙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62-75,共14页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但对终端诉讼化解功能的过度依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功能机制性不足、社会秩序引导功能客观弱...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但对终端诉讼化解功能的过度依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功能机制性不足、社会秩序引导功能客观弱化等因素,影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效性。社会治理作为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社会生活进行引导、规范的过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三要素应当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即合作协同的现代化治理理念形塑、多元共治的现代化主体格局搭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保障方式支撑。面对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应以“诉源共治→非诉化解→诉讼终结”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构建为进路,健全矛盾纠纷预防网络体系和“漏斗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形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现代化 诉源治理 功能要素 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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