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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中预防性请求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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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铖钢 《人民法治》 2019年第6期62-63,共2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受害人提供了三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重心是弥补已经发生的侵害,预防可能发生的侵害。损害赔偿的重心是赔偿已经发生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环境... 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受害人提供了三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重心是弥补已经发生的侵害,预防可能发生的侵害。损害赔偿的重心是赔偿已经发生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争议较大。国内法学界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都是无过错责任。而发生实际损害不是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容忍义务 消除危险 污染行为 停止侵害 预防性救济 请求权 受害人 生态损害 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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