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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举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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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斌
虞金波
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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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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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9年第10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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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除极少数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政府定价)外,97%的商品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其整体或环节,在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也要逐步放开。在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定价权和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分离,分属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避免了政府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加强了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也对完善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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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价格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权
价格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
裁判者
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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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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