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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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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1-55,共5页
刑法学界对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刑法解释方法不妥当。网络传谣是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空间因其是多数或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行为的处所也可以成为公共场所。只有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引起现... 刑法学界对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刑法解释方法不妥当。网络传谣是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空间因其是多数或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行为的处所也可以成为公共场所。只有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引起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不能单纯地以点击率、转帖率等作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谣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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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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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92-97,共6页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并且是刑法意义上的"目的"。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目的"是与行为的主观原因等同使用的概念,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解读为已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从法益侵...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并且是刑法意义上的"目的"。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目的"是与行为的主观原因等同使用的概念,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解读为已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从法益侵害、因果关系、主观恶性的程度及可罚性四个角度看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具有处罚必要性。《贪污贿赂解释》中有关行贿罪的条款设置了行贿与特殊不正当利益获取及经损失造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案件并不能适用这些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 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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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声誉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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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 《人民检察》 2020年第23期70-71,共2页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积极认罪认罚的;第二类是对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举棋不定的;第三类是拒绝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甚至是不如实供述的。对于第一类人检察机关只需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即可,对于第二类人检...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积极认罪认罚的;第二类是对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举棋不定的;第三类是拒绝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甚至是不如实供述的。对于第一类人检察机关只需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即可,对于第二类人检察机关在花费大量时间做思想工作后也许能(也许不能)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建议,对于第三类人检察机关花费再多的时间也无法使其在错误道路上停止脚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如实供述 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 第三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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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视角下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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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雨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22期26-30,共5页
多因一果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成因复杂、责任主体众多,因果关系认定困难。运用客观归责理论,需判断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归责的三个要件,即是否制造刑法所禁止的危险、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客体的侵害、... 多因一果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成因复杂、责任主体众多,因果关系认定困难。运用客观归责理论,需判断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归责的三个要件,即是否制造刑法所禁止的危险、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客体的侵害、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通过三步骤层层递进,可以准确客观地判断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 客观归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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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自动投案问题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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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4期25-29,共5页
自首应是整体法制下的概念,不应限于刑事司法。投案"自动"性应从行政犯是否有履行接受国家执法权威调查义务的现实性角度判断,不是能逃而未逃。同时行政犯主动提供能将违法事实上升为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不是自动投案。自首与... 自首应是整体法制下的概念,不应限于刑事司法。投案"自动"性应从行政犯是否有履行接受国家执法权威调查义务的现实性角度判断,不是能逃而未逃。同时行政犯主动提供能将违法事实上升为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不是自动投案。自首与坦白的合理区分尚需量刑规范进一步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 自动投案 整体法制 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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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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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4期32-36,共5页
从组织淫秽表演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类罪名下其他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对比及国民接受可能性和可罚性可以看出,淫秽表演应当具有物品属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淫秽直播的内容当然是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利为目的... 从组织淫秽表演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类罪名下其他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对比及国民接受可能性和可罚性可以看出,淫秽表演应当具有物品属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淫秽直播的内容当然是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淫秽直播已不能被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传播,应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秽表演 淫秽物品 淫秽电子信息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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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改革背景下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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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6期13-16,共4页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对《刑法》第67条第1款和第390条第2款应重新理解。同时《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和第390条第2款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这两条时应仅适用第390条第2款,否则就构成重复评价。
关键词 自首 量刑情节 法条竞合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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