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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与教材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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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有星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432-440,共9页
金融法具有针对虚拟市场的货币与货币关系、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的特殊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学部门,但在金融法学的学科建设建设上存在着若干重大的争议。这种争议直接表现为金融法学教材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需要统一认识、确定标准,在... 金融法具有针对虚拟市场的货币与货币关系、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的特殊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学部门,但在金融法学的学科建设建设上存在着若干重大的争议。这种争议直接表现为金融法学教材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需要统一认识、确定标准,在金融法学教材建设上作出教材模式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 调整对象 部门法 教材建设 应用法学 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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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债的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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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有星 《证券法苑》 2012年第2期331-346,共16页
在仅有上位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制度背景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新性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运行良好,充分证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性。企业私募债发行和转让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在债券多头管理的情况下企业债的非公开发行管理权权... 在仅有上位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制度背景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新性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运行良好,充分证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性。企业私募债发行和转让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在债券多头管理的情况下企业债的非公开发行管理权权源、交易所采用备案许可企业发行的依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在网络专区发布信息是公开还是属于非公开信息披露以及私募债的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制度均存在可以探讨之。通过界定私募债发行人范围、明确企业私募债发行和审核制度、明确发行对象的特定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完善发行人数制度等,促进企业私募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债 私募 发行权 备案 发行人 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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