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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民事责任的中德比较
被引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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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百鑫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4年第2期67-83,159,共17页
为促进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司法,有必要考察德国水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第89条规定了改变水体特征应承担的私法上之责任。改变水质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严格的危险责任,并区分为行为责任和设施责任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事...
为促进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司法,有必要考察德国水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第89条规定了改变水体特征应承担的私法上之责任。改变水质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严格的危险责任,并区分为行为责任和设施责任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事实。同时,水法上的责任与《环境责任法》、《环境损害法》及《民法典》相互指引和补充,由此构成较完善的责任体系。我国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同样规定了水事相关的私法责任,但体系性不足,明确和严格程度不够。在立法技术、规则体系和法律理念上,德国水体污染责任体系值得我国水法及其他环境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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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责任
行为责任
设施责任
水体污染
法律比较
原文传递
题名
水体污染民事责任的中德比较
被引量:
4
1
作者
沈百鑫
机构
浙江绍兴人亥姆霍兹研究联合会环境研究中心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4年第2期67-83,159,共17页
文摘
为促进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司法,有必要考察德国水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第89条规定了改变水体特征应承担的私法上之责任。改变水质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严格的危险责任,并区分为行为责任和设施责任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事实。同时,水法上的责任与《环境责任法》、《环境损害法》及《民法典》相互指引和补充,由此构成较完善的责任体系。我国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同样规定了水事相关的私法责任,但体系性不足,明确和严格程度不够。在立法技术、规则体系和法律理念上,德国水体污染责任体系值得我国水法及其他环境法借鉴。
关键词
危险责任
行为责任
设施责任
水体污染
法律比较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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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体污染民事责任的中德比较
沈百鑫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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