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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民事责任的中德比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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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百鑫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4年第2期67-83,159,共17页
为促进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司法,有必要考察德国水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第89条规定了改变水体特征应承担的私法上之责任。改变水质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严格的危险责任,并区分为行为责任和设施责任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事... 为促进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司法,有必要考察德国水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第89条规定了改变水体特征应承担的私法上之责任。改变水质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严格的危险责任,并区分为行为责任和设施责任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事实。同时,水法上的责任与《环境责任法》、《环境损害法》及《民法典》相互指引和补充,由此构成较完善的责任体系。我国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同样规定了水事相关的私法责任,但体系性不足,明确和严格程度不够。在立法技术、规则体系和法律理念上,德国水体污染责任体系值得我国水法及其他环境法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责任 行为责任 设施责任 水体污染 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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