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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体制 加强其他类别鉴定管理——以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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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柯生 毛玲英 +4 位作者 李洁芳 许志军 张小玲 周子义 任丽丽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第1期115-119,共5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以及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以及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一些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审判亟需的有关其他类鉴定事项,如建设工程、司法会计、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动车辆、海洋事务、文物等司法鉴定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纷争、对改革和法规的理解片面、畏难情绪和管理机关不敢作为是主因。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只要对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利,对维护司法公正有利,就应当扫除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和封闭的权力归属观念,讲沟通,讲合作,讲公益,建设更加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科学、完备、独立、规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管理体制 《决定》精神 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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