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诉中国银行案判例(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 v.Bank of China Limited[2015]1)为基础,探讨了船厂撇开造船合同中伦敦仲裁条款的约定,以船东和供货商合伙欺诈...以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诉中国银行案判例(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 v.Bank of China Limited[2015]1)为基础,探讨了船厂撇开造船合同中伦敦仲裁条款的约定,以船东和供货商合伙欺诈为由,在中国境内对船东和供货商提出索赔,并申请中国法院止付银行保函的可行性及法律效力。本案对中国船厂及中国商业银行处理类似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展开更多
文摘以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诉中国银行案判例(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 v.Bank of China Limited[2015]1)为基础,探讨了船厂撇开造船合同中伦敦仲裁条款的约定,以船东和供货商合伙欺诈为由,在中国境内对船东和供货商提出索赔,并申请中国法院止付银行保函的可行性及法律效力。本案对中国船厂及中国商业银行处理类似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