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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国内法化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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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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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重点社科人文基地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
海公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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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1-11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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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资助项目“水上交通运输典型刑事案例研究”(项目编号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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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规定为国际犯罪,并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予以惩治。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将其国内法化过程中,有关的行政法规并无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立法中是按照相仿罪名来惩治,无法切实有效地应对实践中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犯罪。鉴于相仿罪名与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的差异性、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现实需要,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分别增设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与过失损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并按照主观罪过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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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坏海底
电缆管道罪
国际犯罪
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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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97.9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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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赋予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之正当性分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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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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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海公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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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1期29-3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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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上交通事故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03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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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缘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迅猛的远洋经贸以及附随其后的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只审理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始终没有纳入其管辖范围,导致我国对海上犯罪疏于刑罚制裁,海洋生态环境与海上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当下,依法治国、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因而,提升国家公权力对海洋的管控能力,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巩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1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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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治国
海事法院
刑事审判权
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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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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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强制权内部控制的理论博弈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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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婧飞
崔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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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海公法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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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4-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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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0TBWT-2-05)
大连民族学院青年骨干基金项目(ZJ12RWQN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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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我国对行政强制权的控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但是仅以外部条件约束不能够切实有效地控制行政强制权,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使行政强制权不仅在合法的范围内运行,更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对此,理论界提出了诸多质疑,但是如果厘清行政强制权的界限,不同其他约束机制相重叠,明确其具体的作用领域,了解行政强制权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那么就能对这一理论有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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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强制权
内部控制
作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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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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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外环境监管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被引量: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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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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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海公法研究中心
大连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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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3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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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兰州水污染事件突显了我国环境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采取了集中统一的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责任制度和公众参与管理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切实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理顺监管体制,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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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管
公众参与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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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321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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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之困境解析
被引量:8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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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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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省重点社科人文基地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海公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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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12期238-2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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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资助,项目名称为“水上交通运输典型刑事案例研究”(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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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海事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将案件移送至交通公安部门,或交通公安部门不接受海事机关移送的案件,致使大量涉嫌犯罪的案件未能成功追究刑事责任。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客观上案件信息沟通不畅的原因,又有主观上行业内传统执法理念的误区,实体法上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也给海事行政机关带来困惑。此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虚置化也是制约海事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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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事行政
刑事司法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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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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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
被引量: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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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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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海事法律研究中心
大连海事大学海公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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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8-4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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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820073)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DFX018
+1 种基金
L12DFX01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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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已经成为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地,深入分析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与城市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区别,准确界定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对于治理该类事件意义重大。农村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表现为:"环境不公"导致的农民环境权未得到法律确认与保障、现有司法治理不足、环境侵权责任追究乏力。由此提出的治理路径包括:通过立法保障农民环境权、实现环境群体性事件司法治理的制度创新、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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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
司法治理
环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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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4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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