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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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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君 《中国司法鉴定》 2004年第1期58-61,共4页
笔者认为鉴定的手段应包括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和专门的鉴定设备。鉴定的形式存在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依据鉴定的职能可分为司法鉴定、行政鉴定、社会服务鉴定,三种鉴定结论都是证据资料。特殊专业的鉴定业务,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司... 笔者认为鉴定的手段应包括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和专门的鉴定设备。鉴定的形式存在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依据鉴定的职能可分为司法鉴定、行政鉴定、社会服务鉴定,三种鉴定结论都是证据资料。特殊专业的鉴定业务,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应赋予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权力,取消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制度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鉴定业务 鉴定执业保险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形式 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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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应严格把握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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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君 《中国司法鉴定》 2002年第3期55-,共1页
根据《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不应将有关诉讼和仲裁制度的内容纳入立法范畴,而造成越权立法。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地方立法 诉讼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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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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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君 《中国司法鉴定》 2002年第1期44-46,共3页
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成的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区、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省(区、市)内终局鉴定或复核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客观独立性。... 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成的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区、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省(区、市)内终局鉴定或复核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客观独立性。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应确立省(区、市)内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凡司法鉴定都由处于客观中立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设地域限制、次数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地方立法 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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