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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以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
1
作者
袁晶
《特区法坛》
2014年第4期17-22,共6页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环境以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既是刑事审判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需要,它的建立既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刑事审判风险的发...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环境以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既是刑事审判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需要,它的建立既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刑事审判风险的发生,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或减少刑事审判引发次生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情况来看,一方面未有专门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供依据,另一方面全国各地法院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仍然处于风险事件应对阶段,未形成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重点在预防上)。实践中,针对刑事审判风险未做到事前的充分预防和评估,只是在上访、舆论等风险事件发生后采取被动的应对措施。因此,本文提出将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化,就刑事审判风险的等级、程序、责任予以规范,并就确定风险等级应当考虑的因素、原则作了充分的探讨。以期在源头上预防刑事审判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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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审判工作
风险事件
人民法院
防控机制
法院审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司法公信力
社会矛盾
原文传递
善待生命的最后一面—论死刑犯的“临刑会见权”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2
作者
黄彩华
袁晶
《特区法坛》
2014年第7期38-44,共7页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犯被核准死刑后,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临刑会见”,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但该规定存在三大疏漏:没有规定法院应在何时告知死刑犯;没有规定法院应告知近亲属及辩护律师;没有规定会...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犯被核准死刑后,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临刑会见”,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但该规定存在三大疏漏:没有规定法院应在何时告知死刑犯;没有规定法院应告知近亲属及辩护律师;没有规定会见程序。实践情况不容乐观,不少法院实际上剥夺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刑会见权,引发近亲属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紧张关系。以湖南曾成杰案为代表的多宗死刑案件,引起公众对法院执法的质疑。临刑会见权应当是死刑犯和近亲属分别独立享有的权利。临刑会见落实不力,引发诸多问题。临刑会见有必要性:有助缓解死刑犯精神压力、减少对近亲属负面影响、防止错杀、对社会有警示教育作用;临刑会见有正当性: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开的要求、属于基本人权及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符合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也是目前世界司法文明的方向。目前临刑会见权只是由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应当以后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并制定细则,以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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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犯
会见权
法律职业共同体
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法
生命
司法解释
程序正义
原文传递
题名
论人民法院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以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
1
作者
袁晶
机构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
监督庭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第4期17-22,共6页
文摘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环境以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既是刑事审判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需要,它的建立既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刑事审判风险的发生,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或减少刑事审判引发次生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情况来看,一方面未有专门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供依据,另一方面全国各地法院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仍然处于风险事件应对阶段,未形成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重点在预防上)。实践中,针对刑事审判风险未做到事前的充分预防和评估,只是在上访、舆论等风险事件发生后采取被动的应对措施。因此,本文提出将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化,就刑事审判风险的等级、程序、责任予以规范,并就确定风险等级应当考虑的因素、原则作了充分的探讨。以期在源头上预防刑事审判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审判工作
风险事件
人民法院
防控机制
法院审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司法公信力
社会矛盾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善待生命的最后一面—论死刑犯的“临刑会见权”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2
作者
黄彩华
袁晶
机构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
人民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第7期38-44,共7页
文摘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犯被核准死刑后,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临刑会见”,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但该规定存在三大疏漏:没有规定法院应在何时告知死刑犯;没有规定法院应告知近亲属及辩护律师;没有规定会见程序。实践情况不容乐观,不少法院实际上剥夺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刑会见权,引发近亲属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紧张关系。以湖南曾成杰案为代表的多宗死刑案件,引起公众对法院执法的质疑。临刑会见权应当是死刑犯和近亲属分别独立享有的权利。临刑会见落实不力,引发诸多问题。临刑会见有必要性:有助缓解死刑犯精神压力、减少对近亲属负面影响、防止错杀、对社会有警示教育作用;临刑会见有正当性: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开的要求、属于基本人权及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符合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也是目前世界司法文明的方向。目前临刑会见权只是由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应当以后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并制定细则,以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
死刑犯
会见权
法律职业共同体
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法
生命
司法解释
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人民法院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以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
袁晶
《特区法坛》
2014
0
原文传递
2
善待生命的最后一面—论死刑犯的“临刑会见权”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黄彩华
袁晶
《特区法坛》
2014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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