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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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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山 袁世华 杨光夏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40-44,共5页
随着国际影视版权贸易的热化,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这导致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逐渐增多,冲突规范在解决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 随着国际影视版权贸易的热化,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这导致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逐渐增多,冲突规范在解决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是区分适用著作权本体、合同自体法规则,但也有国家或地区适用单一准据法。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合同问题,可将其归入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中进行讨论。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绝对自由"是有限制的。在当事方选择法律的自由受到限制的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暂时位列法律适用法原则的首位。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即为特征性履行方法。在确定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地时,应以分割论为指导原则,具体分析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和行为人,从而分别确定合同准据法。基于影视作品对输入国文化的深远影响、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巨大利润等多方面的利益冲突,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应有例外规定设置,如直接适用保护国法、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影视著作权 文化 许可使用合同 冲突规范 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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