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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劳务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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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炳炎 《涉外税务》 CSSCI 1989年第4期29-30,37,共3页
个人劳务分为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两种。独立个人劳务,即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专业性劳务,如医师、会计师、工程师等的独立活动。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受雇职员或雇员的劳务,如某工程师受雇于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个人劳务。... 个人劳务分为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两种。独立个人劳务,即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专业性劳务,如医师、会计师、工程师等的独立活动。非独立个人劳务,即受雇职员或雇员的劳务,如某工程师受雇于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个人劳务。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DECD范本,也称经合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范本)以及我国近年来与日本、英国、美国、新加坡、法国、加拿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征 劳务收入 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 常设机构 公司名义 累进税率 工商统一税 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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