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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追诉程序中的案件移送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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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梁久军 刘海霞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91-102,共12页
作为一种由公检法共同参与的集体行动,拒执罪的追诉过程也面临着个体获益不对称、组织边界心理、非科层制关系、选择性激励缺位等集体行动困境,尤其在案件移送环节中,公安机关和法院衔接机制不畅,直接阻碍了拒执罪的追诉进程。需要从建... 作为一种由公检法共同参与的集体行动,拒执罪的追诉过程也面临着个体获益不对称、组织边界心理、非科层制关系、选择性激励缺位等集体行动困境,尤其在案件移送环节中,公安机关和法院衔接机制不畅,直接阻碍了拒执罪的追诉进程。需要从建立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协同打击机制、规范案件移送处理程序、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挥司法警察执行职能、完善移送监督机制、强化考核激励等方面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畅通公诉救济渠道。在立法层面,应拓宽拒执罪案件受理途径,允许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模式,提高公法两机关独立履责的自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执罪 案件移送 集体行动 监察委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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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确保金融安全的调研报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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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奉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29-33,共5页
一、淄博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自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583件,涉案金额18.4亿元,判... 一、淄博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自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583件,涉案金额18.4亿元,判处被告人886人,直接受害群众6.09万余人。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金融安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济犯罪案件 销售伪劣产品罪 集资诈骗罪 调研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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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的方法——从司法平衡的角度切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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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志强 《山东审判》 2005年第6期50-52,共3页
关键词 司法行为 司法价值目标 当事人 司法公正 价值取向 法官 社会公正 解决纠纷 司法过程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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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类型化进路中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基于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的样本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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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卉 陈蒙 王伟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42-53,共12页
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法律适用具有影响的事实构建其他事实类型,对各事实类型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比对,进而归纳类案裁判思维;将待决案件归入某一事实类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思维指引。以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解析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因以房抵债行为多样,理论和实践有较大争议且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以房抵债事实类型进行重构,通过裁判思路的比对,归纳出各事实类型下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即主要为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裁判理念、思路、论证及方法上秉承不同的进路。事实上,裁判思维的两种模式是对立统一的,在所有事实类型中,法官秉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标准事实类型案件中体现的是形式主义为主兼具现实主义的裁判思维,在非标准事实类型中则体现多种考量因素下形成的混合思维。选取待决案件,进行个案验证的过程是对前述步骤和总结出的裁判思维进行实操演示,以为个案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扩展类案裁判思维的研究和适用领域,民事法官裁判思维同质化程度将得到逐步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类型化 类案类判 裁判思维 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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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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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雪丽 王惠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9-90,共12页
《民法典》对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况作了概况性的规定,但就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内部如何追偿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物的担保“绝对优先主义”和“相对优先主义”学说理论支撑不足,更不足以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有效思路,而物的担保和保... 《民法典》对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况作了概况性的规定,但就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内部如何追偿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物的担保“绝对优先主义”和“相对优先主义”学说理论支撑不足,更不足以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有效思路,而物的担保和保证平等主义在理论考量和实践检验后得到认同。在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应当首先区分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如仍不能获得清偿,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应当坚持物的担保和保证地位平等学说,二者平等清偿并拥有相互追偿的权利。在内部份额的承担及求偿问题上,同样应当坚持平等主义的理论,根据物上担保人担保限额和保证人保证额所占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作为求偿的依据。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承担责任一方在对方应当分担的份额内免除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担保 保证并存 本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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