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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责令限期办理”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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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志勇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4期77-78,共2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正确理解与运用这一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完善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工作 住房公积金 属性 法律 《条例》 管理条例 管理中心 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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