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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也论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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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娅 《广东法学》 2008年第2期32-34,共3页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2月初,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罚 法院审理 剥夺政治权利 高级人民法院 投案自首 取款机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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