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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调解工作 提高执法力度
1
作者
范少庭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年第16期28-29,共2页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表明,调解是租赁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表明,调解是租赁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做好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纠纷的种类 1、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的租金;2、承租方拖欠水电费、管理费,3、提前单方终止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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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法力度
当事人
承租方
业主
出租方
租金
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
避租
租赁纠纷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加强调解工作 提高执法力度
1
作者
范少庭
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房屋租赁管理所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年第16期28-29,共2页
文摘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表明,调解是租赁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做好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纠纷的种类 1、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的租金;2、承租方拖欠水电费、管理费,3、提前单方终止合同;4。
关键词
执法力度
当事人
承租方
业主
出租方
租金
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
避租
租赁纠纷
分类号
F29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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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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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调解工作 提高执法力度
范少庭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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