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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建工作中“同辈机制”发挥的现实境遇、路径发现与实践展望——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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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秋甫 谢子恒 《北京教育(德育)》 2024年第3期10-13,共4页
在高校思政工作场域中,同辈青年参与学生党建工作已常态化,但在理论层面尚缺乏研究和总结。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在实践中引导“同辈机制”嵌入学生党建工作,发挥独特优势,在促进理论学习、保证发展质量、协力提升建设方面展现重要意义。... 在高校思政工作场域中,同辈青年参与学生党建工作已常态化,但在理论层面尚缺乏研究和总结。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在实践中引导“同辈机制”嵌入学生党建工作,发挥独特优势,在促进理论学习、保证发展质量、协力提升建设方面展现重要意义。但同时,“同辈机制”的工作模式仍然受到青年工作者能力有限、群体边界限制、纪律观念淡化等问题的影响。今后的工作开展中既要充分发挥“同辈机制”与学生党建工作结合的独特优势,同时需要重视组织建设的纪律性和严谨性,并建立长效化、传承化的同辈工作者培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基层党组织 同辈机制 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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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德育助理制度的优化和推广——以清华大学德育助理队伍的建设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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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58-62,共5页
在高等院校中推广德育助理制度,对于加强和深化研究生德育工作、保证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实现研究生的自我管理、学生骨干领导力培养、学生团队观念养成,还能促进高校党建工作、针对性开展个别人思想... 在高等院校中推广德育助理制度,对于加强和深化研究生德育工作、保证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实现研究生的自我管理、学生骨干领导力培养、学生团队观念养成,还能促进高校党建工作、针对性开展个别人思想工作等诸多优点。但是,我国多数高校并未有效利用这一优势制度。高校德育助理制度的优化和推广,尚需在合理划分岗位类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德育助理选拔和培训,以及完善德育助理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形成研究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院校 研究生德育工作 德育助理 学生领导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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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的体系思考与未来展望——第五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综述 被引量:1
3
作者 阙梓冰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5期78-82,共5页
作为一门伴随计算方法在法学中的深入应用而产生的新兴交叉学科,计算法学对于发现法律系统运行规律、丰富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互联网法治基础至关重要。“计算法学”从兴起以来便得到了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的广泛关注,并已涌现出诸多成果... 作为一门伴随计算方法在法学中的深入应用而产生的新兴交叉学科,计算法学对于发现法律系统运行规律、丰富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互联网法治基础至关重要。“计算法学”从兴起以来便得到了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的广泛关注,并已涌现出诸多成果。计算法学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仍有探索空间,其概念体系需要得到更好的建构,计算法学研究方法、计算法学的未来发展亦需汇聚更多共识。展望未来,构建计算法学知识体系、创新计算法学研究工具、探索计算法学新兴问题、培养计算法学复合型人才,将是计算法学学科不断建立健全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算法学 体系建构 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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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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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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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论 被引量:7
5
作者 程啸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50-63,共14页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者权利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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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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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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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运用 被引量:1
7
作者 余凌云 董佳乐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6-77,157,158,共14页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即构建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一修改更加贴切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也能够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但是,抽象而出的规则面对复杂具...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即构建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一修改更加贴切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也能够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但是,抽象而出的规则面对复杂具体的个案,仍会存在诸多理解和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新法中的变更决定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其实践运用。具体而言,在事证明确类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作出变更决定,一是适用依据正确,但是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意义上的“不适当”,以是否具有规则性条款或者裁量基准,建立双重审查标准体系;二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包括违法和不当适用依据的情形。在事证瑕疵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原则上适用变更决定,但事实认定过程对专业性要求高以及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的情形,可以适用撤销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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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惩罪到积极治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1
8
作者 黎宏 袁方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为下限,这一轻罪概念既契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也是面向未来轻罪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考虑。然后,对轻罪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厘清轻罪扩张带来的正面功能和负面效应,指明其具有回应民意、完善立法、规范行为的优势,也揭示其简化司法、异化刑罚、附随后果过剩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在实体层面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第37条的定罪免刑规定,建立多元的轻罪处遇模式;在程序法层面贯彻“三分原则”;在附随后果上严格限制适用主体、对象和内容;在前科消灭上逐步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注销和复权制度。这样多措并举,推动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从消极惩罪向积极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风险社会 刑法处遇 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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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的宪法基础及其展开 被引量:1
9
作者 田思源 林福东 《体育科学研究》 2024年第1期1-7,共7页
2022年6月24日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体育法》,是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旧《体育法》的全面修订。新《体育法》以宪法精神为指引,以宪法原则和规范为遵循,坚持依宪立法、科学立法原则,将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 2022年6月24日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体育法》,是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旧《体育法》的全面修订。新《体育法》以宪法精神为指引,以宪法原则和规范为遵循,坚持依宪立法、科学立法原则,将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体育法》修改全过程。宪法是新《体育法》制度构建的根本法基础,新《体育法》是对宪法意涵的丰富与展开。新《体育法》在立法目的的规定上更加集中、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宪法根据”的要求;新《体育法》通过规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实现了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体育立法上的转化;新《体育法》以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条款为基础,在保障公民体育权利方面有较为明显的进步;新《体育法》以宪法规定的“共享”理念为指导,细化了体育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与措施;新《体育法》通过规定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宪法关于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保护人民健康的国家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体育法》 宪法基础 宪法展开 《体育法》修订 《体育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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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的法律属性、位阶与规制——基于《立法法》第118条的学理阐释
10
作者 王丹 胡弘弘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4-88,共15页
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在“附则”中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的制定和备案作出了规定,但监察法规的法律属性、效力位阶及备案审查程序等问题则未具体展开。在中国宪制框架下,监察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在“附则”中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的制定和备案作出了规定,但监察法规的法律属性、效力位阶及备案审查程序等问题则未具体展开。在中国宪制框架下,监察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察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国家法规体系内部比较发现,监察法规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的一种新型法规形式,其位阶应与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相当。加强对监察法规的法律规制,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之举,其具体规制路径是以监察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为着力点,修正《监察法》《立法法》相关条款,制定《监察立法工作条例》,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规 法律体系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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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与要件判断
11
作者 程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8-140,共13页
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最核心的概念,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定义的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个... 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最核心的概念,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定义的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从窄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将个人信息的判断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通过关联性与识别性去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后者则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范围过于宽泛,以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无所不包的法律,应明确个人信息积极要件中关联性要件与识别性要件之间为“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以此来相应地控制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关联性要件时,不仅应考虑信息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还要考虑信息与个人权益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在判断识别性时,应当限定识别主体的范围及所使用的手段与方式。作为消极要件的匿名化虽然并非可以绝对消除信息的可识别性,但是其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联性 识别性 匿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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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12
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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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代理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13
作者 崔建远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0-39,共20页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卖在适用《民法典》第925条时,其法律效果与显名代理动产买卖相同,即由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若适用《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当出名人披露、借名人行使介入权且出卖人选择借名人承受动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法律效果时,则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对于隐名代理不动产买卖,有权处分说认为出名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权处分说则主张借名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其路径有三:第一,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现象视作登记错误,在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内部关系中,将不动产物权归属于借名人;第二,把为借名人的利益承受房屋登记的出名人看成“借名人方面的人”,即“取得媒介人”,出卖人向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于向借名人转移登记;第三,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出名人依不动产物权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而在内部关系中,借名人径直取得不动产物权。由于借名购房处于代理关系的架构中,故借名购房合同应被视为借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意,由借名人直接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借名人 出名人 买卖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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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研究
14
作者 劳东燕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68,共20页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指向的是业务内容而非业务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行为蕴含的类型性风险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经营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体现经营性的面向。所谓的经营性,意指行为蕴含经济性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为核心内涵,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进行的意思。在非法经营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坚持的是否定论立场。否定论的立场缺乏合理性,是对经营行为过于宽泛的解读,是将该罪当作行为犯的结果。经营行为以销售环节为核心的特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犯罪未遂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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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责任体系研究
15
作者 王明远 张金晓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7-56,209,共11页
责任制度是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坚实法治保障。域外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已呈现一定的体系性特征,其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模式有单一主体型与混合主体型、集中来源型与分散来源型、行政法律责任型与刑事法律... 责任制度是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坚实法治保障。域外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已呈现一定的体系性特征,其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模式有单一主体型与混合主体型、集中来源型与分散来源型、行政法律责任型与刑事法律责任型;部分国家的气候变化法在规定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气候变化法具有政策法与监管法的双重维度,并面临科学不确定性等难题,这决定了气候变化责任制度不应局限于单一责任来源、单一责任主体、单一责任类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成为气候变化法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有鉴于此,未来我国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应是规范公权力机关与私主体,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涉及综合性气候变化法、其他单行法与下位法的体系性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 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 政治问责 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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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16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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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17
作者 陈杭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4-127,共14页
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以执行机构附设于法院为起点,逐渐演变为隶属于法院,是多种历史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亦将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而变革。从域外看,走向市场化、扩大市场化、深化市场化,已成为不少国家民事执行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财政... 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以执行机构附设于法院为起点,逐渐演变为隶属于法院,是多种历史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亦将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而变革。从域外看,走向市场化、扩大市场化、深化市场化,已成为不少国家民事执行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只能在不增加财政负担乃至适度减轻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维持执行效率不降低、执行到位率有提升,进而提高民众对民事执行的获得感。应设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执行律师,先由其负责金钱债权“终本”案件的执行,再扩大其执行权能范围。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弥补财政资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中国式民事执行体制的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市场化 执行到位率 执行效率 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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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建设重点问题研究
18
作者 李智 王俊晖 《体育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22,共8页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鉴于体育仲裁在管辖、执行、专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由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更为合适;体育组织还需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的内部解纷机制,体育仲裁委员会则应适当行使自裁管辖权,做好内部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同时,关注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新发展、新变化,确保国际体育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协调,积极回应体育纠纷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形成由“法律—规则—办法”构成的临时措施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体育组织 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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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平台化的样态特征、内在张力与调试路径
19
作者 陈新宇 阮嘉禾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64-75,共12页
数字社会平台化的典型样态是平台型企业、平台型政府及二者的冲突-合作互动。平台化突出反映了数字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呈现为私权力中心化和公权力集中化的双重趋势。数字社会平台化内含公共自主和私人自主、封闭性权力与开放性平台以... 数字社会平台化的典型样态是平台型企业、平台型政府及二者的冲突-合作互动。平台化突出反映了数字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呈现为私权力中心化和公权力集中化的双重趋势。数字社会平台化内含公共自主和私人自主、封闭性权力与开放性平台以及技术逻辑和合法性逻辑的张力。数字社会平台化的调试路径在于平台公共性的实现、平台技术治理逻辑的矫正,并通过法律的媒介作用对技术进行转译,以作为法律核心概念的权利、作为法律内生意义的稳定、作为法律认知机能的开放和作为法律合法性构造的程序为支点,从技术生成的权力手中还法于民。该调试路径的原则在于社会治理主导,助力市场治理,补缺政府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型企业 平台型政府 平台化社会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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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20
作者 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4,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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