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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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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忠诚 王志亮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5年第4期76-77,共2页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一章中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赔偿委员会是设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刑...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一章中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赔偿委员会是设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机构,由其作出赔偿决定是解决刑事赔偿争议的最终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看,似乎无可挑易.然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委员会 刑事赔偿程序 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 司法机关 请求方 赔偿制 司法程序 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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