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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及罪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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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国俊 盛千 卢圣勇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81-84,共4页
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 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作为本罪的罪名较为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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