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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范围内精神损害赔偿优先请求权若干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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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亮 《武汉仲裁》 2012年第1期36-39,共4页
交强险是以交强险保险条例为主要依据的法定商业保险,其以不进行商业赢利,保障受害第三者为目的,体现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障属性。交强险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就体现了其社会责任属性。实践中受害人和被保险... 交强险是以交强险保险条例为主要依据的法定商业保险,其以不进行商业赢利,保障受害第三者为目的,体现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障属性。交强险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就体现了其社会责任属性。实践中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就是由交强险承担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强险 精神损害赔偿 优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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