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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中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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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清华 史玉平 鲁志强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3X期37-40,共4页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权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检察(批捕、公诉)、诉讼监督权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于诉讼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民事、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督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然...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权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检察(批捕、公诉)、诉讼监督权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于诉讼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民事、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督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然而现有的监督手段,明显不适应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需要。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实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合理配置,已成为迫切需要。对此,建立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形成抗诉、侦查、检察建议、违法调查“四管齐下”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确有必要。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构建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法律依据、现实必要性、调查范围及程序等问题谈点粗浅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调查 民行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违法 检察监督机制 诉讼监督权 法律规定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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