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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兽医卫生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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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济丰 《中国畜牧业》 1994年第10期11-11,共1页
国家农业部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制止违反兽医卫生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1992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农业部第13号令《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3号令确认... 国家农业部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制止违反兽医卫生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1992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农业部第13号令《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3号令确认了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授权给县以上农牧主管部门所属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赋予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权。凡违反兽医卫生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行使处罚权(警告直至吊销有关兽医卫生证、章、标志),这对于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维护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权 卫生行政处罚 正确使用 中国兽医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有关规定 农牧 肉品市场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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