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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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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佘军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2期24-26,共3页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 客观要件 第397条 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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