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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执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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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俊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03-107,共5页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南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于该条文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且没有相配套的实践程序或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紊乱和理解不一致。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执行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抵押权人 债权人利益 抵押财产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当事人约定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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