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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行权”的规范成因与理性回归
1
作者
叶呈嫣
郑里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7-158,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其成因主要包括“家户制”文化的内生动力、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成员权制度始终粗糙以及受到改革开放前“政法法学”理念的影响。在集体成员权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这种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还将长期保留,这既是由制度变迁逻辑中显示出来的强大文化惯性与功能属性所致,也是基于我国“家户制”传统本源等历史文化的理性回归。在重视文化惯性的前提下,亦应正视“以户行权”之痼疾,即集体成员依赖于“户”并长久地受制于“户”、成员个体的成员权也易隐匿于“户”,这些现实问题不可回避。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现代财产法追求的产权明晰等目标,“农户”不应被认定为成员权之权利主体,未来应以完善成员权制度等作为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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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农户
集体土地所有制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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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行权”的规范成因与理性回归
1
作者
叶呈嫣
郑里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重大风险防范与应急能力研究中心
湖北
省
重大
决策社会稳定
风险
评估
研究
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7-158,共12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与立法构造研究”(21YTC820031)。
文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其成因主要包括“家户制”文化的内生动力、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成员权制度始终粗糙以及受到改革开放前“政法法学”理念的影响。在集体成员权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这种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还将长期保留,这既是由制度变迁逻辑中显示出来的强大文化惯性与功能属性所致,也是基于我国“家户制”传统本源等历史文化的理性回归。在重视文化惯性的前提下,亦应正视“以户行权”之痼疾,即集体成员依赖于“户”并长久地受制于“户”、成员个体的成员权也易隐匿于“户”,这些现实问题不可回避。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现代财产法追求的产权明晰等目标,“农户”不应被认定为成员权之权利主体,未来应以完善成员权制度等作为改革方向。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农户
集体土地所有制
权利主体
Keywords
the right to membership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armer household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land
right holder
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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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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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行权”的规范成因与理性回归
叶呈嫣
郑里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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