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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立法法》中监察立法权条款之创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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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英
张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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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
湖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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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法学》
2022年第2期58-75,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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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委托项目“监察法规工作体系研究”(项目号:22WT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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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属于宪法建造行为,存在效力层级和权限主体上的阙漏,有待后续完整立法作出规范化调适。监察立法权规范化的诸多方案中,修改《立法法》是最理想方案。2022年10月,《立法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正草案将监察立法纳入修改范围,但条文表达存在诸多疏漏,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实际相悖。《立法法》中监察立法权条款的创制需要在功能最适当原则的指导下生成,以“权力配置的有效性”作为支点,遵循历史发展的脉络,易得监察立法权条款的创设须遵从边界限制。建议在《立法法》原第三章“行政法规”之后单设“监察法规”一章,在原第四章第二节“规章”中增添监察规章相关内容。其后从宏观视角进行系统修法工作,注重国家权力间的分工合作与监督制约,避免监察立法权盲目膨胀和无序化衍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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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察立法权
监察法规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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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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