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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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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鄒水杰 《简帛研究》 CSSCI 2016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近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顯示,秦代縣下有曹和官之分,諸曹設於縣廷之内,諸官置於縣廷之外。里耶簡牘文書表明,縣廷設有相當多的令史,各令史值事縣廷各曹或監管某一專門事務。在行政文書中稱爲"(廷)某曹"或"(廷)主某"... 近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顯示,秦代縣下有曹和官之分,諸曹設於縣廷之内,諸官置於縣廷之外。里耶簡牘文書表明,縣廷設有相當多的令史,各令史值事縣廷各曹或監管某一專門事務。在行政文書中稱爲"(廷)某曹"或"(廷)主某"的用語,實際上是指"某曹令史"或"主某令史"。將秦簡與西漢初期的張家山漢簡、西漢後期的尹灣漢簡和益陽兔子山漢簡對照後可知,縣廷由主某令史和令史值某曹并存發展到諸曹掾史的格局,可能遲至東漢纔成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令史 諸曹 某曹令史 主某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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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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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水杰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53-66,80,共15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30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牍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犯逃亡 命罪 阶段性结案 命籍 《命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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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昌邑群臣看刘贺之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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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水杰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34-140,共7页
刘贺被迎立为帝后,将昌邑群臣征入京师,见诸史籍的有太傅、相、中尉三个二千石,郎中令及其官属,仆、师、侍中、卫士长、礼乐长,及被称为驺宰官奴的内廷从官。但除了王相安乐除为长乐卫尉外,其余从官都没能迁除为汉家官吏。刘贺虽名为皇... 刘贺被迎立为帝后,将昌邑群臣征入京师,见诸史籍的有太傅、相、中尉三个二千石,郎中令及其官属,仆、师、侍中、卫士长、礼乐长,及被称为驺宰官奴的内廷从官。但除了王相安乐除为长乐卫尉外,其余从官都没能迁除为汉家官吏。刘贺虽名为皇帝,但连未央宫的护卫,也无从插手。这说明从一开始,刘贺的行动就完全掌握在霍光手中,刘贺根本没有能够掌控局面。反之,刘贺一表现出对霍光和汉家不利的迹象,就被霍光废黜。从昌邑群臣的归宿,可以看出刘贺政治能力的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刘贺 昌邑群臣 长乐卫尉 “清狂不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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