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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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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柱国 王爱辉 《国外城市规划》 2004年第3期37-39,共3页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杜绝私益介入。对于具体规划如何确定为公共利益以及解决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最重要的途径是存在一个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这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权运行所必需的,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杜绝私益介入。对于具体规划如何确定为公共利益以及解决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最重要的途径是存在一个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这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权运行所必需的,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此几乎一片空白。另外,该法对于违法城市规划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这也使得人们当前在讨论修订《城市规划法》时不能不对此予以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公众参与 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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