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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不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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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再初 《农村电工》 2009年第5期13-14,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本条的内涵包括三项,一是适用范围:我国领域内;二是适用条件:从事生产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本条的内涵包括三项,一是适用范围:我国领域内;二是适用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适用主体:必须是单位。核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如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所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责任事故 触电伤亡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 农村 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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