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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1
作者
董高群
方建春
+3 位作者
胡政
曾峰
刘政
罗伟
《人大研究》
2019年第3期36-42,共7页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随后,各设区的市相继获准行使立法权并开始立法。经过几年运行,这一致力于缓解地方治理和发展中制度供给不足难题的立法体制改革实施效果如何?设区的市立法有何特点和规律?立法过程中...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随后,各设区的市相继获准行使立法权并开始立法。经过几年运行,这一致力于缓解地方治理和发展中制度供给不足难题的立法体制改革实施效果如何?设区的市立法有何特点和规律?立法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并在理论上予以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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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上位法
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
责令改正
常德市
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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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把握
2
作者
董高群
《人大研究》
2016年第8期24-26,共3页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既有效促进地方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又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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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权限
历史文化保护
地方权力
国家法制
地方立法权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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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3
作者
曾峰
《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15-17,共3页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供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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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应当
历史文化保护
立法体制
地方治理
地方事权
中央立法
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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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1
作者
董高群
方建春
胡政
曾峰
刘政
罗伟
机构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法制委
出处
《人大研究》
2019年第3期36-42,共7页
基金
常德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承担的常德市社科联重大委托项目课题
文摘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随后,各设区的市相继获准行使立法权并开始立法。经过几年运行,这一致力于缓解地方治理和发展中制度供给不足难题的立法体制改革实施效果如何?设区的市立法有何特点和规律?立法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并在理论上予以廓清。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上位法
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
责令改正
常德市
垃圾管理
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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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把握
2
作者
董高群
机构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法制委
出处
《人大研究》
2016年第8期24-26,共3页
文摘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既有效促进地方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又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权限
历史文化保护
地方权力
国家法制
地方立法权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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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3
作者
曾峰
机构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法制委
出处
《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15-17,共3页
文摘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供制度供给。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应当
历史文化保护
立法体制
地方治理
地方事权
中央立法
自主创新
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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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董高群
方建春
胡政
曾峰
刘政
罗伟
《人大研究》
20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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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把握
董高群
《人大研究》
20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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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曾峰
《人大研究》
20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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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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