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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类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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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成祥 《社科与经济信息》 2002年第7期110-114,共5页
犯罪的分类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来划分的.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犯罪主体所呈现的特征来看,犯罪可以被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根据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为我国... 犯罪的分类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来划分的.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犯罪主体所呈现的特征来看,犯罪可以被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根据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来划分,我国刑法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由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外,行为之对象、行为之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也都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客观要件内容所呈现的特征来划分,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情节犯四种类型.本文拟就从此种分类方法着手,对我国犯罪成立类型作一些阐释,以示与以成立犯罪既遂为标准(通说)而划分的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既遂形态类型区分开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结果犯 危险犯 实质犯 举动犯 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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