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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论证的逻辑结构与可能——兼论民事习惯文本的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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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微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96-111,共16页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整个民法的一般法源地位。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习惯,需要精致的司法技术予以支撑。实践中,存在缺乏对习惯客观存在的证成,对习惯内容表达不规范,对习惯的有效性论证不...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整个民法的一般法源地位。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习惯,需要精致的司法技术予以支撑。实践中,存在缺乏对习惯客观存在的证成,对习惯内容表达不规范,对习惯的有效性论证不充分等问题。为正确将习惯适用到实践中来,需明确习惯适用的论证方式。对于习惯的客观存在,可以在当事人参与的基础上适当运用经验推理,结合庭审阶段的审理对习惯是否存在进行综合认证,同时加强地方政府对习惯的汇编,法官在适用时可以对汇编文本直接予以引证。对于习惯的规范性因素提取,运用归纳方式将其从多样生活事实抽象为一般规则;运用情境代入法、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将概括表述的习俗细化为具体的规则。习惯效力的论证,从正向推进角度出发,以规则符合性、原则权衡来论证,从逆向角度证伪,以后果主义推理来进行论证。对于习惯中的伦理价值论证,需借助伦理学、社会学的方法,比如义务论等方式,防止法官陷入"价值决断论"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习惯 法律渊源 经验推理 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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