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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两法衔接”机制改革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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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纯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130-135,共6页
我国"两法衔接"机制长期以来存在着"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主要原因为信息共享机制未有效运行,行政执法机关缺乏移送案件的意愿,行政机关人少业务多,专业力量不足,"两法衔接"立法层级较低,刑事立案... 我国"两法衔接"机制长期以来存在着"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主要原因为信息共享机制未有效运行,行政执法机关缺乏移送案件的意愿,行政机关人少业务多,专业力量不足,"两法衔接"立法层级较低,刑事立案标准不明等。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方案。首先,区块链技术所运用的分布式账本体系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其次,运用智能合约技术,能有效解决行政机关"有案不移"难题;再次,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平台和区块链技术,缓解司法机关人少业务量大的矛盾。此外,还需要从提高立法层级、出台司法解释汇编、加快刑事司法改革进程等角度进行配套改革,以契合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两法衔接"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法衔接 区块链 智能合约 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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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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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长生 罗开卷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4期256-271,共16页
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即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既遂)。多次挪取公款不还用于两种或三种活动的,直接累计同种用途的数额,对不同种用途的数额,不能直接累计,而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 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即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既遂)。多次挪取公款不还用于两种或三种活动的,直接累计同种用途的数额,对不同种用途的数额,不能直接累计,而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为案发时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减去已经归还的数额,挪用公款的时间以挪用数额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时开始计算。因公款私用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因"公对公"借款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挪而未用 多次挪用 数额认定 挪用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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