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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引入再审程序的制度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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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平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3年第10期39-39,共1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前置性程序。其性质并非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同于商事、土地、体育等民间仲裁,而是一种独立的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准司法性裁判。双方当事人就裁决结果,不得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前置性程序。其性质并非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同于商事、土地、体育等民间仲裁,而是一种独立的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准司法性裁判。双方当事人就裁决结果,不得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再审则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权限重新进行审理的纠错程序。在以往的立法制度设计当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独立的准司法性程序,并未引入再审的制度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便之处。本文以《人社部、最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文件颁发为契机,结合办案实践经验进行探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权限 办案实践 行政裁决 再审程序 立法制度 制度理念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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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理解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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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斌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8期52-53,共2页
某职工潘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单位加班,在上班途中被小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潘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单位一直没有为潘某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才由潘某本人到社会保险行... 某职工潘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单位加班,在上班途中被小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潘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单位一直没有为潘某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才由潘某本人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期限 公安交管部门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星期一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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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侵权后工伤的医疗费用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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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斌 钟娟 《中国社会保障》 2022年第6期64-65,共2页
核心提示: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形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能同时又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医疗费,且这与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之目的矛盾刘某的工伤虽由其同事蒋某造成,但蒋某不应视为《社会保险... 核心提示: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形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能同时又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医疗费,且这与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之目的矛盾刘某的工伤虽由其同事蒋某造成,但蒋某不应视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应由蒋某承担工伤医疗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 工伤职工 《侵权责任法》 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 工伤医疗费 用人单位 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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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期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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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斌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第12期54-55,共2页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内容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调查义务。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内容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调查义务。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条文中对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很多法律后果,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申请人 第十七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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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外部人员工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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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斌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第8期48-49,共2页
A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并与B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B公司固定塔架费用为每台每月4万元,含2个司机和2个指挥,另外增加操作工的人工费用由A公司负担,塔吊日常维护费用由B公司自行承担.彭某系B公... A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并与B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B公司固定塔架费用为每台每月4万元,含2个司机和2个指挥,另外增加操作工的人工费用由A公司负担,塔吊日常维护费用由B公司自行承担.彭某系B公司派遣至A公司承建项目的塔吊机械的巡检、维修、维护人员.A公司以项目参保方式、非实名制参加了工伤保险(塔吊项目在总施工合同项目内),B公司未为彭某参加工伤保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建筑项目 外部人 建筑公司 工程项目 租赁合同 机械租赁 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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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确定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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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斌 高志 寻静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第3期64-65,共2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需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伤职I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为工伤职工一定月数的工资。在实践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确定与支付,仍存在一定争议,需要《条例》进一步规范,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 《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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