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资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资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单位 GDP 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住节能管理办法》,省经济委员会。展开更多
文摘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资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湘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单位 GDP 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住节能管理办法》,省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