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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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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红 廖文锋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2期10-17,共8页
案情回顾(一)基本案情2006年底至2017年4月,湖南省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租用本村茶几窝山林地86.44亩投资建立选矿厂,未办理任何国土、环评、工商手续,非法从事硫铁矿、铅锌矿洗选.该选矿厂对产生的废水和废渣未采取任何防渗... 案情回顾(一)基本案情2006年底至2017年4月,湖南省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租用本村茶几窝山林地86.44亩投资建立选矿厂,未办理任何国土、环评、工商手续,非法从事硫铁矿、铅锌矿洗选.该选矿厂对产生的废水和废渣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和环保治理措施,直接利用渗坑将重金属废水、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排放到场外,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蓝山县环保局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等,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尾砂未予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山县 湖南省 环境保护局 履行职责 有毒有害物质 环保治理 周边环境 选矿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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