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1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论我国物权法之区分原则
1
作者
段良慧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103-104,共2页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而不能认为基础...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
现实意义
中国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物权法之区分原则
1
作者
段良慧
机构
湖南省郴州市公正处
出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103-104,共2页
文摘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法
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
现实意义
中国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我国物权法之区分原则
段良慧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