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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务调整探讨
1
作者
符宇
《湖南地税》
2005年第4期47-47,共1页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的方武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的方武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在进行(预售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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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所得税
预售收入
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
汇算清缴
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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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房地产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务调整探讨
1
作者
符宇
机构
湖南长沙市地税四分局
出处
《湖南地税》
2005年第4期47-47,共1页
文摘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的方武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在进行(预售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处理: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所得税
预售收入
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
汇算清缴
利润额
分类号
F299.2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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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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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务调整探讨
符宇
《湖南地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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