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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作废发票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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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亦愚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7期45-46,共2页
财税部门对作废的发票处理和保管有这样的规定:将作废的发票各联,在注明“作废”字样后全部保留在发票存根本上.
关键词 发票存根 废发 会计记帐凭证 会计凭证 财税部门 发票处理 管范畴 查帐工作 银行支票 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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