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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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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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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信用与风险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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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70-90,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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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适应商业创新的市场规制体制研究”(21AFX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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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消费者评价数据是由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贡献形成的公开型原始数据,利益格局较为复杂。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资源,平台经营者可控制消费者评价数据收集至使用的全过程,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优先采用法益模式进行保护。消费者评价数据既是消费者表达自由的延伸,又是助推消费者决策和公权干预的重要工具,但消费者对其通常不享有财产利益,且难以控制,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评价信息传播的需要,宜赋予消费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声誉的重要载体,平台内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现行法律制度不足以对其提供保护。出于避免“锁定效应”和应对“冷启动”问题的需要,亦宜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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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评价数据
财产利益
表达自由
数据可携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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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umer review data
property interests
freedom of expression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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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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