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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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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孝武 《党风》 2019年第10期38-39,共2页
典型案例2015年,湛江市甲、乙两个村因受台风自然灾害的影响,政府给甲、乙村民委员会拨救灾款400余万元用于灾后水利设施修补和受灾群众补助发放。甲、乙村民委员会收到救灾款后,并未将救灾款用于修补水利设施和向受灾群众发放救灾补助... 典型案例2015年,湛江市甲、乙两个村因受台风自然灾害的影响,政府给甲、乙村民委员会拨救灾款400余万元用于灾后水利设施修补和受灾群众补助发放。甲、乙村民委员会收到救灾款后,并未将救灾款用于修补水利设施和向受灾群众发放救灾补助,而是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牵头各自开会,决定将救灾款用于修建新的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挪用特定款物罪 水利设施 救灾款 典型案例 自然灾害 湛江市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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