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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现实困局之审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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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郎芳 刘彩霞 王钊 《潍坊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36-40,共5页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成为救济相关婚姻难题的手段、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怪象、行政诉讼判决使婚姻效力陷入混乱状况、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责任归属存较大争议、行政诉讼败诉后果的不当承担、行政诉讼费用承担主体存疑等婚姻登记行政...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成为救济相关婚姻难题的手段、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怪象、行政诉讼判决使婚姻效力陷入混乱状况、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责任归属存较大争议、行政诉讼败诉后果的不当承担、行政诉讼费用承担主体存疑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诸多困局的根源首先在于理论上对瑕疵婚姻登记的界定较为模糊,其类型复杂多样,并且没有区分适用;其次在于婚姻登记效力与婚姻效力概念的混同。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应当对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婚姻效力问题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为合理。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区分婚姻登记机关过错以及当事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瑕疵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困局 瑕疵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效力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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