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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港澳同胞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双重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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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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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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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3-7,1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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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4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更标志着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在决策和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两会"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人人起来负责"的人民民主路径更为清晰。其中,长期参与人大、政协和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港澳同胞,作为协商民主主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好"双重积极作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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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港澳同胞
协商民主
双重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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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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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文化交往与文化主体意识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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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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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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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5-1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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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其实是一个人类交往史。在所有人类交往活动中,法律文化的交往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清末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的发展与进步,为人类社会法律文化交往提供了一个颇具说明意义的典型示范。但是,在中国法学界,许多问题的认识和讨论长期处于无意识的无我状态,即文化主体意识缺失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现代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学家们,至今尚未能完全自觉地作为一个文化交往主体进入人类法律文化交往。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不同法律文化的交往不外乎通过借鉴、继受、移植、整合和融合等五种形态得以实现。这种法律文化交往的实质是实然与应然、地方性与普遍性的关联与转换,是一个地方性向普遍性发展、普遍性由地方性构成的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没有文化主体意识,就难有文化主体地位,就难以正确认识和解释法律文化交往的各种形态及其一般规律,于是也难以自觉主动地参与文化交往活动。其结果,必然是更难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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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化交往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交往形态
文化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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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9.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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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官的角色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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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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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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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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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检察官养成,是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秉明鉴持钧衡以昌法治,忠国家人民,奉宪法法律;执法律利剑,兴法治昌明;守职业道德,护公平正义。法治进程中的检察官,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检察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仅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值此国家检察官学院建院二十周年,本刊特组专栏致贺。业内人士的自我认知与反思,域外经验的学习借鉴与启示,无疑将为促进检察事业发展乃至突破法治实现之瓶颈指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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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官
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法治进程
职业教育培训
检察事业
职业道德
公平正义
自我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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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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