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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初级阶段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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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贤松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12期30-31,共2页
刑事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调查犯罪是否存在、确定行为人及行为人的责任,以及发现及收集证据,以便就是否提出控诉作出决定。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刑事侦查是为检控服务的。所有的侦查措施均是为了找到能合理显示嫌犯可能最终在审判中被科... 刑事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调查犯罪是否存在、确定行为人及行为人的责任,以及发现及收集证据,以便就是否提出控诉作出决定。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刑事侦查是为检控服务的。所有的侦查措施均是为了找到能合理显示嫌犯可能最终在审判中被科处刑罚的充分迹象,即确保能将嫌犯成功入罪。为了保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符合检控要求,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院领导刑事侦查,“侦查系由检察院在刑事警察机关辅助下领导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46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刑事警察机关的领导权,从性质上仅限于诉讼程序上,警察机关仍然保持着其在组织架构上的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程序 检察院 刑事侦查 权力 警察机关 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 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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