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喀沁、敖汗旗支行不执行结算制度,积压了企业资金
1
作者 胡诚 张广春 《中国金融》 1956年第1期24-24,共1页
编辑同志: 朝阳县支行于1955年7月29日发出二四○七号託收承付结算凭证,金额为一五、○三六·九四元(是朝阳地区百货批发站向喀沁旗百货部託收货款),在凭证上已注明电报划回,喀沁旗百货部已於8月5日承付,但由於喀沁旗支行用邮寄划回... 编辑同志: 朝阳县支行于1955年7月29日发出二四○七号託收承付结算凭证,金额为一五、○三六·九四元(是朝阳地区百货批发站向喀沁旗百货部託收货款),在凭证上已注明电报划回,喀沁旗百货部已於8月5日承付,但由於喀沁旗支行用邮寄划回,结果朝阳县支行於8月9日才收到,比电报划回迟延了四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支行 承付 执行 货部 电报 结算制度 邮寄 企业资金 货款 朝阳地区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